本文導讀:
關于工業(yè)廢水綜合排放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08年6月起施行,,具體也分廢水性質(zhì)及環(huán)保局檢測的指標也不一樣,常見的有:PH、銅,、鎳,、鉻,、總磷,、氨氮、色度等,。
文本核心:
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,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(guī)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,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,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,,處應繳納排污費數(shù)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
限期治理期間,,由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(chǎn),、限制排放或者停產(chǎn)整治。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,;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,,報經(jīng)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關閉,。
2,、限期治理適用范圍:
《限期治理管理辦法(試行)》,2009年9月1日起施行,。
第二條 【適用范圍】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適用限期治理:
(一)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(guī)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(本辦法以下簡稱“超標”),;
?。ǘ┡欧艊鴦赵夯蛘呤 ⒆灾螀^(qū),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,,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(本辦法以下簡稱“超總量”)。
第三條 【不適用情形】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,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,法律法規(guī)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(guī)定的,適用特別規(guī)定,,不適用限期治理:
?。ㄒ唬┙ㄔO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、未經(jīng)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,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(chǎn)或者使用的,,根據(jù)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一條處罰,。
(二)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(chǎn),,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,,根據(jù)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六條處罰。
?。ㄈ┎徽J褂盟廴疚锾幚碓O施,或者未經(jīng)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,、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,,根據(jù)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三條處罰。
(四)違法采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,,情節(jié)嚴重的,,根據(jù)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條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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